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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不要发票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今天统一回复...

2020-09-16

1.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不适用,其支出以发票(包括免税的普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超市买菜,支出以发票(包括免税的普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但是属于经常性送菜,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可以按规定代开免税(享受零售蔬菜免税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普通发票。
 
3.对方为自然人(比如建筑工地去一些菜市场买菜),500元及以下,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00元,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通俗的说,是卖菜人的起征点,不是买菜人的起征点,即一个摊位一次不超过500元,不是买菜人一天不超过500元或一次买菜不超过500元。
【例】一家企业去三个自然人摊位(未办理税务登记)买菜1300元,分别为480元、420元、400元,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关键还是税法基本要素的理解,纳税人。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需要签字或者按手印
内部凭证:包括购菜清单、支付凭证、审批等)内部凭证。
 
【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之八十五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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