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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主播发薪引发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0-09-16

近日一名抖音主播通过云账户转错账,将对方告上法庭。由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非常接近,导致张某误将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云账户。云账户向黄某某支付宝账户抖音短视频支付宝打款88627元,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黄某某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88627元。但是这个案件同时也暴露了云账户支付结算系统风控问题,即使支付宝账户相同但收款方名字不同,云账户平台应该做好身份核验。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个人操作失误导致。但是这种问题常见于银行卡转账和支付系统问题导致重复(或错误)结算,如果是灵活用工平台转错账怎么办?

 

1、首先及时主动联系收款方,沟通协调资金原路退回,同时请求银行或支付机构客户介入调解处理。
 
 
2、其次协商退款不成向公安机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及时冻结资金以免资金被对方挪用,然后与对方沟通是否愿意退还款项。
 
3、最后只能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以对方涉嫌“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文如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1民初3176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xx月xx日,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晓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7年x月xx日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晓龙,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8862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闻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款项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原告将抖音平台收入合计88627元通过云账户提款至186*******支付宝账号时误提款至被告186*******支付宝账号,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返还该款项,但被告拒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利益并承担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黄某某辩称,本人收到云账户转账属实,打款单位是天津云账户有限公司,对打款金额也没有争议。事发后成都公司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把钱错转给了我,我是承认了的。张某也曾来找过我,我们也一道到当地派出所。因系云账户向我打款,我要求云账户的人或张某持云账户的委托书来都还。我还款没有异议,但只认转账方,我担心被骗。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抖音账户信息载明,呢称:提xx,抖音号:58947****,手机绑定:186****029,真实姓名:张某,身份证号:210411*****。我的钱包—红包收益--提现方式,一是提现到银行卡,一是提现到支付宝。服务协议--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服务协议--“云账户”费用结算服务协议载明,《“云账户”费用结算服务协议》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忆云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您签订。该协议第二条费用核算的约定,1、您按照本平台签约的主播规定在本平台进行直播,本平台将在您费用核算时,基于您的直播服务成果向服务公司支付费用,直播服务成果总金额以本平台后台统计数据为准。同时,服务公司将对应费用向您支付,支付时您应服从服务公司费用支付政策。各方均清楚了解协议支付过程的相对性,即您与服务公司的费用支付与本平台无关,本公司与服务公司的费用支付与您无关。第四条免责条款,2、你向公司、服务公司提供错误、不完整、不实信息等造成费用结算失败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失,概与公司、服务公司无关。
 
2018年11月19日,天津忆云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账户”)。
 
2019年9月12日账单详情显示金额-81646.00元,提现方式:支付宝,处理进度:提现成功,提现时间:2019-09-1215:43,订单号:1000003673568******。
 
2019年9月16日账单详情显示,金额-757.00元,提现方式:支付宝,处理进度:提现成功,提现时间:2019-09-1616:44,订单号:100000367371864******。
 
2019年9月25日,云账户作出《说明函》“鉴于抖音平台主播张某(身份证号:210411********,支付宝账号:186******,抖音号:5894*****)与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云账户费用结算服务协议》,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依据张某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云账户于2019年9月12日将81646元,9月14日将5071元,562元,9月16日将757元,2019年9月17日将591元,合计88627元支付至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黄某某,开户行:支付宝,账号:1862******。”
 
云账户所提供的转账记录载明:1、2019年9月12日15时43分,云账户向收款账户黄某某186******转账81646元,备注为抖音短视频支付宝打款。2、2019年9月14日10时08分,云账户向收款账户黄某某186*******转账5071元,备注为抖音短视频支付宝打款。3、2019年9月14日21时47分,云账户向收款账户黄某某186*******转账562元,备注为抖音短视频支付宝打款。4、2019年9月16日16时44分,云账户向收款账户黄某某186******转账757元,备注为抖音短视频支付宝打款。5、2019年9月17日22时21分,云账户向收款账户黄某某186******转账591元,备注为抖音短视频支付宝打款。共计金额88627元。上述转账记录与黄某某所提供的支付宝186******账户账单及账单详情载明的收入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某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云账户签订的《云账户费用结算服务协议》,张某与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云账户《说明函》及转账记录、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单综合分析,由于张某与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非常接近,导致张某误将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云账户。云账户向黄某某支付宝账户抖音短视频支付宝打款88627元,应当认定系张某通过云账户转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张某请求黄某某返还8862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抗辩无法认定张某系转款人,认为返还应当返还云账户,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张某主张黄某某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闻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而非受损害人的损失。因此,原告以其损失的角度出发,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88627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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