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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业务违规!平安财险总部以及多家分支机构被处罚!

2020-08-17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58号文显示,平安财险总公司、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因业务违规被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因涉及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虚列理赔服务费用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平安财险总公司与四家分支合计被罚179万元。同时,六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合计41万元。
 
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58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当事人:朱曦
身份证号:43010219810730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车险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
 
当事人:杜建国
身份证号:15010219730205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当事人: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11号铂金府华茂大
厦3号楼1单元9号商铺及29层1、2、3、4、5、6、7号
主要负责人:王骏
 
当事人:李现彬
身份证号:41042219800811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市头路
 
当事人: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宝华街260号、262号
主要负责人:刘静
 
当事人:孙志国
身份证号:12010419710204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颐安花园东区
 
当事人: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
主要负责人:陈青松
 
当事人:陈睿
身份证号:43022419800911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301号八卦岭平安大厦
 
当事人: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主要负责人:姚荣周
 
当事人:闫金萌
身份证号:37030219891026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陈家庄社区文化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财险总公司及其部分分支机构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财险总公司及朱曦、杜建国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平安财险分支机构及个人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总公司及其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平安财险总公司
 
(一)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
 
平安财险2017年至2018年6月承保的车险业务中,按非营业车辆性质承保营业车辆商业保险的业务共计1234笔,涉及商业险保费482万元。时任车险部负责人朱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
 
2017年1月至12月,平安财险把本应在分支机构核算的车险手续费支出在总部本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列支。其中,部分分支机构2013年12月以前承保的车险批退保单的应收手续费,涉及金额6,014.31万元;平安人寿代理销售平安财险车险的代理手续费,合计20,301.28万元,涉及平安财险广东、四川、河南等25家分公司294余万份保单。时任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杜建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车险保单查询结果截图、交商险使用性质不一致清单、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个分支机构财务数据清单和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8年1月至7月,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以查勘费名义虚列费用向11家车行支付106.48万元,用于补充前端手续费。时任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现彬,统筹车险运营管理并分管客服理赔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案件有关合作协议、查勘费明细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
 
2018年5月至7月,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以查勘费名义虚列费用向7家车行支付168.38万元,用于补充前端手续费。时任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总经理孙志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案件有关合作协议、查勘费明细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
 
2017年,东莞分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向4家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或商贸公司支付45.53万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购买车载冰箱、车载净化器等物品赠送给客户。时任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陈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赠送礼品清单、发票凭证及工作签报、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2017年10月至11月,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根据与某商城签订《防预用品采购框架协议书》,采购了单价为799元的盯盯拍行车记录仪1102件,总金额为88.05万元,相关费用在“营业费用-防预费”列支。上述行车记录仪的实际赠送对象全部为平安车险投保客户。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闫金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赠送礼品清单及情况说明、采购协议、发票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平安财险总公司及朱曦针对第一项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违法行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平安财险总公司请求依法减少处罚金额,理由为:公司在检查期间主动自查、即时整改。朱曦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为:一是相关情况属行业共性行为;二是公司自查主动上报,并进行了整改;三是业务涉及金额占比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平安财险总公司及杜建国针对第二项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违法行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平安财险总公司请求依法减少处罚金额,理由为:公司在2017年6月前已自查发现,并在检查前进行了整改。杜建国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为:一是延续了其本人担任该职务之前的处理方法,本人并无主观故意;二是自查时已发现并上报,检查时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
 
关于当事人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该行为非自查主动上报,而是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承保同一标的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存在车辆使用性质不一致的情况后,要求公司开展排查;二是行业共性行为、检查期间完成整改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综上,对平安财险总公司和朱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当事人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平安财险于检查进场前已经自查整改,并主动向检查组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二是延续任职之前的处理方法不构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综上,对平安财险总公司及杜建国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平安财险总公司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朱曦警告并罚款10万元。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杜建国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是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虚列理赔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7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现彬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三是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虚列理赔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罚款3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孙志国警告并罚款6万元。
 
四是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睿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五是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其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闫金萌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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