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但其前提乃是“合法”。“合法”前提之下,通过正确选择,使企业利益最大,即本文之目的。通过恰当的年末账务税务处理,尽可能维护企业利益,减少企业风险。
一、资产盘点
“账实相符”乃是会计核算第一前提,这是对于股东的责任,也是对于外部部门、单位(比如税务、银行)的责任。年末需要盘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非货币流动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非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资产盘盈
应当查明原因,分别挂账应付科目以待归还或者结转损益(营业外收入)、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固定资产)等。
注: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二)资产盘亏
应当查明原因,分别挂账应收科目以待收回或者结转损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固定资产)等。
注:资产盘亏损失可以申报税前扣除,但需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
注: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未达账项
若银行存款余额不符,则须查明“未达账项”,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平衡之。
(四)暂估入账
若新建房屋等固定资产尚未竣工结算,可以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此项处理税法上予以认可,只是要求12个月内完成调整。
(五)房产税问题
房屋一经建成使用,无论是否结转固定资产,皆应缴纳房产税;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属于库存商品,不用缴纳。若商品房已经转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则产生房产税纳税义务,此节需要谨慎考虑结转时点。
二、债权科目
(一)对账
对账乃是债权核算必要程序。若与客户记载金额不符,须查明原因,据实调整。
(二)以下情况,可以依法申报债权损失、税前扣除:
1、债务人破产、注销、吊销、死亡、失踪以及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
2、逾期三年以上。
3、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上述情况,会计上应当作为损失处理,则可申报税前扣除,但应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
(三)关于坏账准备
1、会计处理可以自行估计比例计提。
2、税法上一般不得税前扣除,须做纳税调整。但部分行业(比如金融)允许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并税前扣除。
三、债务事项处理
(一)对账也属必要环节,与债权相同。
(二)长期挂账应付款项
应当留存未付原因资料、证据以备查,以待税务机关怀疑“无法支付应付款项须结转收入”时作为解释。
(三)收取押金,若无必要则应及时退还。
税法规定,企业收取的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以及收取1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关联方往来处理
1、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3、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4、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不是不征,是另有征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无必要,应当注意及时归还。
5、应付股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既然不支付,就不要挂账了。
(五)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
一般情况下,12月计提工资,1月发放,并不影响税前扣除。但若长期挂账应付工资,汇缴时仍未支付,则应作纳税调整。
2、职工福利
(1)考虑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儿是“发生”概念,而非“支付”;只要确实发生,尽量用足这个限额。
(2)集体福利个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方说: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不必按照人头结算,直接向旅游公司总额结算即可。
(3)注意不得抵扣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说:春节购买副食,发给员工,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4)视同销售
仍如上例:如果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虽然账上也做职工福利核算,但同时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3、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比如去年超支不得税前扣除,今年还是可以扣除的。
4、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扣除条件包括限额、实际拨付、取得票据,如果账上挂着“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反映计提而并未拨付工会,则不得税前扣除。
(六)预收账款
1、如果货物已经发出,则需要结转收入、计提税费。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则涉及企业所得税预征、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等事项。但是,如果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之类,并未明确购买哪套房屋,则非预收房款;不应挂于“预收账款”,而挂“其他应付款”,不涉及上述预征各税。
四、收入、成本费用确认、计提
(一)收入确认主要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税前扣除原则之一乃是账上已做处理。
如果账上并未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则一般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年末结账时应当注意当年应提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及时计提完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关于发票
(一)发票开具时点包括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因此应当及时取得发票。
(二)企业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不影响税前扣除。
(三)若汇算清缴之时,尚未取得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
(四)若汇算清缴之后,补充取得发票,可以追溯调整、扣除。
(五)若销售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则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述三项为必备资料)、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税前扣除。
六、科目结转
(一)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费用作为费用类科目,也是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但其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递延收益应当在规定期间内结转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三)制造费用结转生产成本,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制造费用科目无余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专栏计提、结转完毕后,年底对冲,若有留抵税额,则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
七、实收资本与认缴资本不同
(一)实缴出资才能计入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的方式来确认。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宜确认为资产(其他应收款)。
(二)实收资本属于印花税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若并未实缴出资,而计入实收资本,既属处理错误,又会产生印花税缴纳义务。若有这种情形,自当及时纠错、冲回,且可免除相应印花税。
八、递延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本期税法、会计差异事项,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处理。
(二)特别注意,对于上年调增项目,本期注意符合条件依法调减。打个比方:上年广告费用超出比例1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广告费支付较少,并未超出限额,则上年超出部分仍可税前扣除于本年,这可不能忘记了。类似情况还包括减值事项、递延收益、折旧年限调整等。
九、税务优惠事项判断
(一)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年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要强制登记一般纳税人。比如第12个月底,若有一笔较大业务,若本月实现,则超过500万元,那么可以延至下月确认。当然,我们不能违反税法;但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确认条件,延期几天发货或者收款,则是企业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四个条件。例如:您企业今年上述前三个条件都满足了,资产总额超过了5000万元。假设您欠客户600万元货款,本来想要年后归还,那么可以考虑年前归还。如果资金不足,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减少资产总额也非不可;当然,这个减值准备需要纳税调整,但用于减少资产总额则不违反税法。
(三)关于一次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十、关于“税负率”考虑
(一)“税负率”的本质
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逻辑,税负率是根据应纳税额、计税收入两个数据计算出来的。先有税额、收入,然后才计算出“税负率”;许多人都是先说“税负率”多少多少,然后说我要在账上做多少收入,到税务报多少税,这是错误的。账上做多少收入要根据实际业务和会计准则规定,到税务报多少税要根据计税依据和税法规定,不是按照“税负率”倒推出来的。
(二)“税负率”也须考虑
税务机关确实有“税负率”这个指标。当然,这是税收征管预警指标,并非计税依据,只是用于估计谁的概率较大,但是出现预警并非一定有问题,未出现预警也不一定没有问题。但是,企业通常并不希望被主管税务机关关注。
例如:企业今年税负率3%,税务预警指标4%;即使企业认为没有造假偷税,但仍不希望出现税务稽查。那么可以调整自己税负率至4%,但不意味着因此吃亏而多缴1%。
比如上述500万元以下机器设备一次扣除政策,您若适用此政策而导致税负率3%,可以不使用这个政策,选择分年扣除,早扣晚不扣,只是时间差异,实质上并未吃亏。
再比如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建筑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可以将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提前一些,借以早实现部分增值税税款(则后期自然会少一些,合计并未增加),因而提高一些税负率。或者原本规定按照合同总额30%结算,但您可以按照合同进度(比如40%)开具发票(这个并不违反税法),自然可以提前实现10%的税款,总体当然还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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