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购置固定资产要怎么做账呢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1)取得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取得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时(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
1.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和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资产处置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挂牌拍卖等取得的±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2.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者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搬迁收入应作资产处置收入,按出售或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确认当年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其取得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账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2、设备搬迁及异地安装,可参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会计处理,即:
(1)将易地重装的设备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2)将设备中被报废或被替换的部分扣除后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营业外支出”、“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计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时,应按测试的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每提折旧。
3、核销原土地使用权。如果“出让”土地,其全部摊余价值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原为已估价入账的国有划拨土地,核销其价值时首先冲减对应的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估价),不足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土用权价值已分配计入相关房屋建筑物价值,则在房屋建筑物清理时统一核销和计算相关损失;如果使用的土地从未作价核算,则不作账务处理。
4、核销房屋建筑物价值。一般企业搬迁,房屋建筑物均整体移交给政府拆迁部门,核算时可以不通过清理账户,取得的补偿也不直接记入清理收入,搬迁企业只核销其账面价值,发生的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5、开支职工安置费、技术改造(费用化支出)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确认停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6、用搬迁补偿款项购建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技术改造(资本化部分)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改良,其核算原则和方法与平时基本相同。
(1).搬迁期间的每年年终,应按当年计入损益的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损失合计,加上重置、改建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重置资产)的实际支出,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入递延收益,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同时,将计人损益的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损失,加上按重置资产价值按使用寿命平均计算的应分配的补偿收入,一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搬迁完毕,按计入专项应付款的全部搬迁补偿收入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余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计入资本公积导致会计上与税收上永久性差异应多缴的所得税,应从资本公积中列支,即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
从资本公积中列支的所得税,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税收上确认的搬迁补偿所得÷全部补偿收入)×转入资本公积的补偿收入×适用税率
(4)以后各年,即在重置资产使用寿命期间,每年应按分配的补偿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处置上述重置资产,则将相关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
7、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转回
会计上应确认和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对应于上述搬迁费用、损失比118号文件规定时间提前扣除的暂时性差异设定的,其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为:
(1).搬迁期间,每年应按与搬迁相关的、计入损益的费用、损失和预计第6年确认搬迁补偿所得时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2).第六年税收上确认搬迁补偿所得,应按已计入以前期间损益的搬迁费用、损失和当期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一般等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作与以上“1”相反的分录。如果因税率变动等因素影响而使以上计算的所得税与账面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不等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在如此处理后,账面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该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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