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是否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以上文件,自然人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那么使用过的汽车是不是使用过的物品呢?汽车属于固定资产,应当按物品处理吗?
又有人认为使用过的汽车属于旧贷。
按财税【2009】9号“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机器、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所以,应当按财税【2009】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不应按照销售旧货纳税。
再看看财税【2009】9号的相关政策是怎么描述的: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可以看出,文件中物品是包含固定资产的。
所以,自然人个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缴纳增值税简单介绍合理,税局要求销售二手房要缴纳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就应该要缴纳多少增值税,按照税局的政策要求来计算税费,保证每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都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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