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企业资讯

贷款转让二次融资说与法理相悖

2019-09-17
  近日,大V王骏对于贷款转让提出了二次融资说,小编认为其分析逻辑与民法理论似有不符之处,特撰文提出个人的见解。
 
  王骏文章摘要:
 
  A向B贷款100万,五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两年后,C作价120万元购买该债权,债权部分按120万购买,假设债务人无力偿还时C不得向A追索。
 
  二次融资说。基础资产是A公司对债务人B的贷款,A公司将基础资产(基础贷款)转让给C公司,看作是A公司向C公司进行融资,由于是卖断方式,可以理解为融资时A公司没有向C公司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偿还。
 
  1、A公司转让贷款债权给C公司,是A公司向C公司融入本金120万元,不改变A公司与债务人B之间的基础贷款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对120-100=20的部分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贷款到期,C赚取的150-120=30万元,属于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小编解析:
 
  按照民法理论,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让与合同成立时生效,一经生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但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即应当对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上例中,C公司购买A对B的债权,C即获得对B的债权,A对B的债权消灭,所谓“不改变A公司与债务人B之间的基础贷款关系”这一重要论点不具有任何法理基础,后续分析论证皆因失去了基础归于无效。

行业资讯

扫码二维码关注钇财税
  • 联系我们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尚八国际广告园一号楼B座5层
  • 咨询热线:4006-888-668

扫描二维码 了解更多

全国服务热线:4006-888-668

Copyright 2010 - 2018 fhyc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丰和会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16029号

免费电话咨询
节税计算器

浏览人数:72,298人节税总额:821,429,377万元

开始节税
节税计算器

使用钇财税前

使用钇财税后

使用钇财税后,节税比例:

获取节税方案
立即咨询税收优惠方案
电话 4006-888-668
立即咨询
》》》
信息 X

我们会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你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