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3)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税收筹划案例】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于2010年8月25日实施,当年主要进行宣传,迁移新疆和新注册的企业很少。2011年迁移入驻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逐步增多,2013年形成了热潮。
亚太科技2013年1月13日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表明,公司第六大股东湖南唯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大股东深圳兰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1年3月变更为新疆唯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兰石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两企业分持亚太科技5382万股和2925万股,均已解禁流通。
长信科技第二大股东2011年3月进驻新疆,名称由芜湖润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润丰股权授资企业(有限合伙)。东方电热第四大股东上海东方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3月8日公告,其名称已变更为新疆东方世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所持占东方电热99%的890万股,将于2012年5月18日解禁上市流通。
请分析上述企业迁移所带来的纳税筹划利益。根据上述新疆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企业迁移前税负40%,迁移后税负28%,降低税负12%。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转让,需要就差价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转让,需要就差价缴纳25%的
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该投资公司取得股息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40%。
个人持有新疆合伙企业股权,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解禁后个人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退税20%。综合税率低于28%。
个人持有新疆公司股权,新疆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解禁转让后,新疆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不纳税,个人取得股息缴纳20%个人所得税,地方退税20%,实际税负16%。与个人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相比:税负降低4%。与个人通过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相比:税负降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