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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还需要税务申报吗?

2019-08-02
 
您好!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和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因此,如您属于定期定额个体户,未发生上述应办理纳税申报情形,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关于个体户的建账问题,又有人咨询税务局了,到底需不需要建账,看下答疑。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
 
答:需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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