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以前,许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公司,企业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的,那么在营改增以后,这些企业还可以继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查遍税法,我们的确没有找到不允许上述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那么,这是否说明上述企业还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样的企业应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其中(一)至(四)都是指的没有会计资料或者会计资料混乱,这都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也就是说,当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时候,才应该采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那么,我们再看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其中
(一)很明确的告诉我们,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后果的确很严重!
虽然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我们也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尽量采取查账征收,尤其是还在采取核定征收的部分企业,尽快改为查账征收,否则,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有很大可能产生补税甚至罚款的风险!
结论:两者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重点在于增值税税额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而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重点在于收入和成本是否可以准确核算。也就是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还是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实务中,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