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政策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等都被国家政策所扶持,但是我们都知道,不单单这些企业,其实大多的国内企业都有着相关的政策。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欢迎阅读!
2009年4月16日以“财税[2009]57号文” 发布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替代原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将过去的“财产损失”变更为“资产损失”,新增对“被投资方不具控制权”的确认条件。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财税[2009]57号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5号公告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口径上比以前要宽松了,将资产损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方便了纳税人,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经营管理相关,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围,关联方借款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且范围较宽。
我个人观点,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所以,除了2011年以后适应疫情等特殊情况制定的特殊政策外,一切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5号公告为准。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注意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删除了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转让了才会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只要在会计上做处理就可以扣除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简单地说就是以后年度少交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这里要注意,只允许抵扣,不允许退税。法定资产损失不存在抵扣。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这里删除了清单申报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简化了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的更多,请致电咨询我们丰和会邦财务顾问。多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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