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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不转?很多人还有疑问,税局再次提醒!

2019-06-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小规模纳税人。之前政策跟现在政策有什么明显区别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以前范围:政策依据:
转不转?很多人还有疑问,税局再次提醒!(图1)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在适用范围之列,因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18号公告规定之条件,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现在范围:无行业限制,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注: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以前时间节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现在时间节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就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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