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 六、耕地占用税 1.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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