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问题在近些年里面一直争论不休。不少企业财税人员在这些问题上面吃了不小的亏。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税额是否要交所得税?一起来看看吧!
当然,在通常情况下是对的,如果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肯定是要缴纳所得税的。
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免增值税的同时,企业所得税还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是免税的,当然免交的增值税也可以跟着免税了。
比如,从事农副产品初级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元),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同时,由于是农业初级加工,也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当然,还有农业的种植或养殖企业,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但可以免增值税,还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户、个独企业或合伙企业还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除开农产品这些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还有“三免两减半”等政策,也是可以免企业所得税的。
综上所述,增值税和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独立的税种,是否可以需要看各自的规定,不能从一个税种规定就推导出另一个税种该怎么。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税额,需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税额不属于上述所列项目,需要交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税额是否要交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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