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国内经济市场可谓是百花齐放,诸多企业林立。对于如今的企业来说,很多并不能满足个人的很多需求,再加上诸多国家政策。则更是头大。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优惠。欢迎阅读!
1、关注临界点税负,用对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内容,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注组织形式筹划法,综合进行分析决策
所谓组织形式筹划法,就是将一家企业分离成两家或多家企业,这是种比较有效的筹划方法,因为通过分离,不仅能同时降低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三项小型微利企业核心指标,还可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达到提高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目的。另外,分离后有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可谓是一举多得、一箭多雕。
3、关注“资产总额”指标的筹划,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应超过5000万元。因此,如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重视该指标的筹划,其操作中应需关注的事项有:
1、注意筹划方法选择。在结合企业实际基础上,优先运用能同时解决应纳税所得额301万元和资产总额5001万元问题的筹划方法:如组织形式法、递延收入法(注意要严格按照准则和税法规定时点确认收入,防止出现推迟确认等舞弊行为)、租赁资产法、列支费用法、公益捐赠法等等,以达两全其美之效。、
2、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在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等制度的基础上,灵活进行会计处理,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如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等等,以降低资产账面价值。当然资产减值、加速折旧等可能涉及后续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但这二者不矛盾,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数值大小是会计处理的结果,只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税法不会有异议;至于资产减值的税务处理,您在计提时已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即便在汇缴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从全年来看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在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双重或多重优惠政策影响时,不能不加分析地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方案。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附近时,更应慎重考虑。
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有三个明细政策不好把握,纳税人在实操中容易出现用不准、用不足问题。现梳理如下:
01、政府补助及加速折旧加速扣除叠加享受两项政策
相关政策: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54号
03、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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