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对于一些公司和企业来说,发票的问题也是十分需要我们来注意的。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发票用的可能很少,但是对于高一点的企业则是必备之物,不少人在这上面吃了不小的亏。所以今天我们来为您解读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欢迎阅读!
很多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被追究虚开的形式责任,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冲减收入时,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无非就是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企业管理人员或者财务人员有以上想法是非常危险的,虽然在监管力度上,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监管比不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行为标准,一样可能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虚开发票”,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是一致的,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虚开的手段则多种多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甚至使用假发票等。虚开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逃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这里以“虚开金额”作为标准,更能准确反映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与刑法的罪状表述相一致。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在上述情况下,实际上是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牵连犯,应分别以上述三罪论处,采用的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按处罚的话:根据刑法第20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按刑法的话: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就是这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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