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沉淀,变得越来越多,不少企业财税人士也是忙的焦头烂额。这就表现出来对自我及时充电是多么的重要。那么今天我们丰和会邦来为您解读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欢迎阅读!
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到分红时,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特别说明: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不能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述差别化政策针对的全部是“个人”,并不包括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
扩展阅读:
问题9: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解答:
例如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个人所得税缴纳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关于税务的问题想要咨询的,那么请致电我们丰和会邦顾问。多谢阅览!
注意:上文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丰和会邦顾问为主!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