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花税的问题不知道您了解过多少,诸多的企业有着很多的税务问题存在。对于印花税相信也有不少人有所耳闻。那么今天我们丰和会邦来为您解读一下五大印花税缴纳的误区。欢迎阅读!
缴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bai,购买印花票据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票据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3、按期汇总缴纳法。
4、代扣代缴法。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
五大印花税缴纳的误区
误区1: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提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以电子合同代替纸质合同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2:合同签订后又取消已缴纳的印花税可退还
误区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合同取消后即便合同约定的事项尚未履行,企业已缴纳的印花税仍然不能退还。
误区3: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误区提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对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看到这里,有读者朋友可能会问,“我们个人购买商品房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也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呢?”
这就要提到一个印花税优惠政策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误区4:签订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因此,只要合同内容符合上述要求,甲企业可以免征印花税,省了一笔开支~
误区5:实收资本有增有减、增加部分全额缴纳印花税
误区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五大印花税缴纳的误区我们就说到这里,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请致电咨询我们丰和会邦顾问。多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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