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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详解开16%/10%还是13%/9%的发票

2019-04-24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或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或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包括:

1.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如双方约定先发货验收后确认是否购货付款、电器商场先收款后发货)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例】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2018年3月28日,A公司(一般纳税人)急需购买一种材料,在网上搜索时发现B(一般纳税人)公司网站上的M产品与自己所需的材料非常相似并与B公司取得联系,经双方沟通后约定,A公司先把货款15万元转入“支付宝”,B公司待A公司将货款转入“支付宝”后给A公司发货,并约定,发货后7天内A公司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没有问题确认付款,如7天后A公司未主动确认,支付宝将自动付款,视同确认。3月30日,B公司发货,5月3日,A公司收到货物,货物没有问题,4月6日,支付宝系统自动付款。

B公司在发货时还不知A是否确认购货,货物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只有等A公司收到货并确认付款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

【例】一家商贸企业,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另: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如双方约定在发货后几天内付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例】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A企业为服装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与B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销售合同,约定今年的销售衣物合同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执行。3月2日收取款项100万元,6月2日收取款项120万元。因此,A企业3月2日收取的1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前,应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A企业6月2日收取的120万元,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如订货合同)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例】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1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含)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A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并预付了货款,B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发货。则B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3%新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

【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约定从B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预收款,预收款于3月20日到账,没有开具发票,A公司于4月10日才发货,3月份,A公司款项已收到,但货物还没有发出,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因此,A公司在4月10日后发货,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10日,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接上例如果A公司应B公司要求,在3月28日开具了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月28日,按照16%/10%开具发票。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例】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指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例】提供应税服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0.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租赁)的,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1.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3.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时间。

15.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17.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8.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9.对采取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其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0.具体政策规定

(1)《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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