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征又添新成员:扶贫捐赠物品免征增值税.
2019年4月10日,为支持脱贫攻坚,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三部分联合发布《关于扶贫货物捐献免征增值税方针的布告》,就扶贫货物捐献免征增值税方针作出清晰规定。
布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献给方针脱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方针履行期限内,方针脱贫区域完成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方针。“方针脱贫区域”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会集连片特困区域县(新疆阿克苏区域6县1市享受片区方针)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布告清晰,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献,可追溯履行上述增值税方针。
布告指出,在本布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今后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许处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处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布告要求,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分要加强交流,清晰当地“方针脱贫区域”具体规模,保证方针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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