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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4月1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初步定于9月1日实施

2019-04-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宗旨,加强耕地保护。二是在概念上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基本一致。三是在内容上与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保持衔接,基本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致,并将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上升为部门规章。四是在操作上按照税法的规定,明确税收征缴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为征收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便利,使税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税法中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从严保护耕地,并便于操作和理解,《征求意见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复垦条例》有关精神,明确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占用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实际占用耕地中既存在经批准占地,也存在未经批准占地,两种占地都应征税,《征求意见稿》明确税法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执行的口径为基础,《征求意见稿》对税法中规定减免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的具体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考虑到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不影响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并与税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拟与税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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