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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去辨别

2019-04-15

常见的误区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15%等高企税优政策。

研究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不计入研发费;

研发费没有享受政策而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是5年;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稍不认真学就傻傻分不清,笔者认真研读政策作如下小结,以奉献给对税收新政稍有需求的初级读者。

误区一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

1、没有取得高新企业证书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才可以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
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文件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所以无论是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的基本文件,还是财税〔201734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文件,或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都没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是高新技术企业。

2、现代服务业中的设计行业,其创意、创新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请读者注意的是,“创意设计”费用可加计扣除,但不能享受财税[2017]34号文规定优惠政策(关键字;2017-2019年,75%加扣,175%摊销)。

 

误区二

只要是研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

 

1、下列行业的纳税人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可见,119号文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对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列举。负面清单行业的研发费可以税前扣除,只不过不能加计扣。

2、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只要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三

只要是中小微科技企业,其研发费在2017-2019年就可以享受75%加计或无形资产成本按175%税前摊销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2017年税收政策中才新创设的概念,是有“资质”要求的。

政策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可见,已“入库”的并取得“登记号”的企业才是符合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税优政策。

 

误区四

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在2017-2019年就可以享受75%加计或无形资产成本按175%税前摊销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可以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超过225任何一个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都不能享受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计75%,摊销175%

政策依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误区五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等高企税优政策

 

高企税优的最基本的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笔者负责地告诉你,只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15%优惠税率等政策。

打开HF市科技局网站,看到那个网站在公示认定的市级高企,好多企业马上就要取得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想必就能享受高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15%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

只有国家级高企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中的“本办法”是如何规定的,请大家自己研读。

税收法律、法规并未授权给市县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企业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见,取得证书很开森,享受优惠有风险。

 

误区六

研究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不计入研发费

 

笔者知道某公司的研究人员因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支付了补偿款,这笔补偿费本可以计入研发费中的“人员人工费”,但某税务局及税务人员认为没政策依据,企业也认为自己不能享受,可名正言顺地享受优惠,却放弃享受真的很受伤。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费可以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可见,支付的补偿金是工资薪金。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七

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直接计入研发费并加计扣除

 

1、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务必关注此颇具争议的放管服政策,只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依据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2、股权激励能否在税前扣除是有条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40号公告中的股权激励的支出加计扣除前提是能在税前扣除,即“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可以扣除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吗?

例如:母公司(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中有子公司的技术带头人,此技术带头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是母公司的股份支付,如果母公司未和子公司间就此进行结算,子公司就不能将母公司的股份支付对价在子公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能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小结以下:

首先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

其次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请你关注这里的支出是企业支付给本企业的支出。

再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政策,比照执行的不再罗列。

可见,可以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是有条件的,纳税人如果想当然地扣除,是有纳税风险的。

 

误区八

涉及研发费没有享受政策而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是5

 

熟悉税收政策的人会脱口而出,想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该文规定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但是,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难道是两个文件有矛盾吗?没有矛盾,都是正确的。

15号公告中追补确认的是“发生额”,119号文件规定追溯享受的是“加计扣除额”,也就是说应扣未扣追补税前扣除的年限是5年,但如果这笔费用如果是研发费的话,加计扣除追补享受的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误区九

税务部门一言不合就暂停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九,税务部门一言不合就暂停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笔者告诉你,一言不合就暂停的权限在科技部门,税务部门无此权限。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不能暂停其享受政策,而是“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对扣除数据调整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科技部门掌握的生杀大权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又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放管服改革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取消其高新技术资格,而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细化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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