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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2019-04-03

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为落实该项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提问

 
 

一、我公司是一家拥有员工25人的工业设计企业,全部资产总额3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我公司是否符合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提问

 
 

二、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变动较大。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问

 
 

三、我公司的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人数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所得额为95万元,是否能享受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提问

 

四、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准备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预缴申报时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减免税额;年度汇算清缴时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减免税额。

 

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在《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填报减免税额。

 

提问

 
 

五、我公司2017年度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18年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提问

 
 

六、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因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我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规定条件判别。

 

提问

 
 

七、我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提问

 
 

八、我公司2018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8〕77号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提问

 
 

九、我公司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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